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责任与任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的开题报告,确保开题报告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质量关;
(四)指导教师须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应在学术论文答辩前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调查、处理、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开云官方网页版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教务科研部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调查。
第七条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教务科研部调查,情况属实的,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系,学校将减少其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教务科研部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30日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向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教务科研部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学位申请人本人。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纪检部门申诉。若对学校最终处理意见不服,可向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