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和资助育人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助学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面向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的奖励项目。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标准按省教育厅文件和通知执行。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专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开云官方网页版学籍;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当年工作方案,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工作实施及评审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领导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所在单位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评审工作,并在评选、发放等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资助育人活动,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八条 教务部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与管理,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学生信息。各单位在系统填报、应用和管理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九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 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 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省教育厅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资助标准根据省教育厅当年通知文件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学生按照通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单位。
(二)班级评议。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经过班级评议,辅导员对申请者的综合表现给出推荐意见。
(三)初审(初评)。学生所在党委(党总支)负责审核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相符性,确定推荐学生名单。
(四)所在单位公示。初审(初评)结果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形成评审委员会,汇总评审各单位上报的学生材料,通过评议、答辩等形式组织评选,形成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审定推荐名单。
(六)学校公示。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通过学校网站或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学校上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
(八)资金发放。学校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九)材料归档。学生所在单位在每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结束后将获奖助学生申报材料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向所在单位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所在单位评审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检查监督结果要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应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要求和评审过程进行公布,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检查和监督。国家拨付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使用情况应透明公开,专款 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参评材料或参评过程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学校将停发助学金;是学生党员的,按照党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或提交学生所在党委(党总支)研究处理;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或提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