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保发〔2018〕34号

各参保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区县、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15号),为进一步落实生育津贴相关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休产假的。

二、生育津贴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

(一)计算办法

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支付方式

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挂账业务系统升级前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二)社保经办临柜申领生育津贴

1.参保女职工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流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挂账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经审核后一次性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1)《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

(3)住院病案开云(中国)(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因公出差、派驻异地工作的由单位出具驻外证明(单位盖章)。

2.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单项申领手续。

(1)《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病案开云(中国)(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

(三)网厅申领生育津贴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通过CA数字证书办理生育津贴申报及查询业务。用人单位登录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单位用户端(CA端),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录入有关信息,按预约时间递交相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生育津贴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参保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

(三)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经办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82284568 82284309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7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的通知

下一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