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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官方网页版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2020-12-17 马晓晶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基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学院后勤安保部基建运行科代表学院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运行科向学院使用部门(单位)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基建运行科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基建运行科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监理单位报学院基建运行科准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基建运行科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基建运行科组织项目使用部门、基建办、财务部门、档案室、设计、勘察、监理与工程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实物检查和内业资料检查,进行初步验收,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 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学院《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运行科,由基建运行科会同学院档案室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归档。
第十条  施工中,基建运行科应根据省、市有关消防的管理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运行科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迷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运行科应及时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对工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件后,由基建运行科向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的正式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监督下,由基建运行科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运行科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后勤安保部主持,基建运行科、财务部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运行科、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院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运行科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院基建运行科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运行科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属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及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基建运行科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运行科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运行科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运行科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运行科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基建运行科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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